1.中国油价上限和下限是多少?

2.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管理办法

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_成品油零售价格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基层商务部门在成品油市场执法中,对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擅自从事成品油销售的,无具体监管措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商务部门是责任大,又缺少监管依据,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又被以先照后证的名义退回商务部门,导致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基层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压力很大。建议:增加对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可以制定为:第XX条从事成品油销售、仓储、批发的经营者,需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处罚可以自定或者制定为商务部门依据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实施处罚。 2、对运输企业、车站等以自用油的名义,在单位内部设立储油罐、加油机应怎么监管,地方这样的模式较多,因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准入须符合规划有距离要求,如不监管会给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造成混乱。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一)歌舞、游艺、等场所二)洗浴、、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四)游览、游乐场所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文化、体育、建设(城管)、旅游、环保、价格、经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中国油价上限和下限是多少?

《西藏自治区成品油管理规定》是西藏自治区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成品油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方面。规定了成品油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要求、成品油经营许可、油品价格等方面的内容。

《西藏自治区成品油管理规定》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是西藏自治区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该规定主要围绕成品油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方面展开,包括成品油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要求、成品油经营许可、油品价格等方面的内容。根据规定,成品油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也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要求。规定了成品油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检验方法,明确了成品油的出厂检验、装车前检验和销售点检验等程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管理要求,规范了成品油销售和价格的管理,并对成品油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实行了监督和管理,保障了能源的有效供应。

为什么要制定《西藏自治区成品油管理规定》?西藏地处高原地区,气候寒冷,能源短缺,且该地区的油品市场比较混乱。为了规范成品油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西藏自治区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成品油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成品油的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了当地能源的稳定供应。

《西藏自治区成品油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当地能源的稳定供应,是一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成品油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要求、成品油经营许可、油品价格等方面的内容,促进了成品油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法律依据:

《西藏自治区成品油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依法未取得成品油生产许可证、成品油销售(经营)许可证或未办理成品油销售(经营)登记手续的,由石油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成品油许可证或者成品油销售(经营)许可证。该条法规明确了成品油生产、销售、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确了相关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和程序。

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管理办法

油价上限130和下限是40每桶。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

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

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

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

(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

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

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

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

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

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

时累加或冲抵。

(发改价格[2009]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指导价或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